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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2014-08-20 20:44:29事业单位113 收藏
  【友情提示】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20日,考试内容为《》和《申论》。考生若需系统复习,(http://www.jxgwy.org/)建议考生

  3、改报职位。本次招考开考比例为4:1。报名人数不足4人的职位将予以取消(取消职位将于9月1日在网上公布),报考了这些被取消职位的考生,要在9月2日9:00至17:00期间上网改报培养学历层次相同的其他职位。改报结束后,对不足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调减计划并予公告。调减后的录用计划等于实际报考人数除以开考比例(计算结果直接舍去小数取整数)。
  4、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人员,要在2014年9月15日至19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本次笔试地点均设在南昌市。
  (二)笔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20日,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2、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9月21日,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3、笔试合格线。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情况,分类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三)面试
  1、确定面试名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末位同分时一并入闱),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面试比例为4:1。报考其他职位的,计划数在4人及以下时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为5人时面试人数为12人;计划数在6人及以上时面试比例为2:1。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最低分数在网上公布。
  入闱面试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时,面试比例可降为2:1。低于2:1时,相应调减录用计划。调减计算方法为:调减后的录用计划=入闱面试人数÷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2、资格审查。入闱面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将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从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当招考职位出现无人可递补、面试前临时缺考等情形,造成实际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确定体检(体测)对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只有1人时,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者达到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如果其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仅此1人,该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
  (2)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大于1人且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其中总成绩排名该职位末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者达到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3、面试。面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考生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
  (四)体检和考察
  1、确定体检对象。非警察职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警察职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能测评对象,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进入体检。
  2、警察职位体能测评。警察职位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进入体检。
  3、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局关于体检标准修订的有关文件执行。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4、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考察合格人员进入公示程序。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省有关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合格毕业后,到定向单位报到,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面试后,如因考生放弃或体测、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环节不合格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五、有关要求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或经权威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