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嘉兴海宁市住建系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2014年嘉兴海宁市住建系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8月19日讯为加强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现就海宁市住建系统2014年8月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9:00~14:00。
报名地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大厅(海州西路89号建设大楼南楼一楼大厅)
二、招聘计划
海宁市住建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11名(详见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等条件(各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岗位条件有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其取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
(三)年龄18~35周岁(1978年8月30日至1996年8月30日期间出生),对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8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考时必须取得单位同意。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两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聘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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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
1.报名及初审
应聘人员凭本人户口薄(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岗位条件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彩照二张,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名初审时需提供单位同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复审及缴费
报名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报名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到缴费处缴纳笔试考务费40元/人,并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报名当天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当招聘职位需求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职位本次招聘。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凭缴费凭证退返笔试考务费。
(三)考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海宁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形式为闭卷。应聘人员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笔试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笔试满分为100分。
笔试资料:2014年嘉兴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
2.面试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综合知识,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前面。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和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http://ghjs.haining.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在市住建局及各招聘单位办公公共场所显眼位置张贴。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报批手续并发放《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