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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事业编招聘公告

2014-08-13 22:39:53事业单位98 收藏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BAIDU_CLB_fillSlot("75624");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是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是云南省民委下属全额拨款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少数民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并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其他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热爱民族语文事业。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资格条件,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

  (二)招聘名额、专业及要求

招聘岗位

专业

学历

招聘人数

其他资格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及相关专业

硕士

及以上

5人

必须掌握一门云南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本省人口较少民族报考人员学历可放宽至本科

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

本科

及以上

1人

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招聘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考人员根据本人情况按照岗位招聘条件进行报名,所学专业、学历等必须与所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一致,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每个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低于1:3的,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聘岗位和人数。特殊紧缺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须按程序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2.报考人员到“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网”(www.ynmyw.cn)自行下载填写“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按照我单位的招聘条件、要求,持自己制作的求职材料,包括自荐书、简历,同时附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荣誉证等,(所有证件均要求A4纸复印),前往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秘书科报名。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对无法联系者我办按弃权处理。

  3.报名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21日两天,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2.报名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六楼秘书科

  联系电话:0871—65322919

  联 系 人:刘老师、祁老师

  (三)招考程序及考评时间

  1.报名:由应聘者向省民语委办公室秘书科提交报名材料。

  2.资格审查: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收到报名材料后,组织人员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3.考试:报考人员须参加由招聘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不同岗位分别进行。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1)笔试

  笔试内容为履行拟聘岗位所应具备的公共和专业知识技能。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4.考核

  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考核人员,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及内容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5.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相关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出现职位人选缺额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6.公示和聘用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在省人社厅网站及云南民族网和“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网”(www.ynmyw.cn)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影响聘用问题的人员,经省民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由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