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关于2014年面向全国遴选事业单位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参公人员,下同)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和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
二、遴选职位及名额
具体遴选单位、职位、名额及专业要求见《安县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一览表》(附件1)。
本次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为科员,事业单位为管理九级职员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务员可报考参公和事业身份职位,但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参公人员可报考事业身份职位,但不保留参公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报考公务员和参公身份职位,参公人员不可报考公务员身份职位。
三、遴选范围
全国范围内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县在职在编人员除外)。
四、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从事遴选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遴选后在安县工作最低服务期限5年以上。
(二)年龄条件
1.本科学历:35岁以下(1979年8月12日及以后出生);
2.研究生学历:放宽到38岁以下(1976年8月12日及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此次遴选报名对象: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正在接收审查;
3.正在处分期内;
4.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
5.尚在试用期内的。
五、遴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8月12日9:00至2014年8月26日17:00止。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报名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绵阳人事考试网(http://my.scpta.gov.cn/)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安县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3.报名材料:报名者将以下资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327998520@qq.com,发件内容请注明: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资料)。
(1)《安县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2)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
(3)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奖励证书;
(4)本人自荐书(可附本人在工作领域取得的调研成果、发表的交流文章等的扫描件)。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由中共安县县委组织部、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遴选单位对网络报名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在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告。
2.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合格者于2014年8月28日(9:00-17:00)持网络报名资料的原件和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县花荄镇中医街)四楼401室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过程,在资格审查的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遴选岗位条件的,取消其遴选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面试
1.领取面试通知书。资格复审合格者,当场领取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间。2014年8月29日,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当天持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3.面试方式及内容。采取综合面试方式:主要测试遴选者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工作能力和水平,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仪表举止等。面试总成绩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75分者为面试不合格,不予遴选。
面试成绩和报考同一职位是否进入体检人员于面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
1.对进入体检人员的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见面试和进入体检人员公告,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对报考同一职位体检合格人员和拟考察人选在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告。
2.对拟考察人选组织实施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遴选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3.对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经研究决定后,从同一职位依次等额递补。
(五)办理调动手续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办理调动手续。遴选人员在30日内办理完调动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依次等额递补。
六、纪律与监督
(一)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若发现不符合本公告遴选条件、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遴选资格,已经被遴选(聘用)的予以辞退(解聘)。
(二)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
(三)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在县纪委、监察局的全程监督下实施。
七、本次遴选工作其它相关事项均在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告。本公告由中共安县县委组织部和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16-4336326(安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
监督电话:0816-4336299(安县纪委监察局)
0816-4336233(安县人社局纪检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