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45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校和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州)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单位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每年1-2次。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
第八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笔试、面试人数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
(七)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发布招聘方案(简章)的内容须与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的内容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