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徐州睢宁县招聘小学教师公告
2014年徐州睢宁县招聘小学教师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7月31日讯根据我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岗位安排
详见《2014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职位及岗位安排表》。
二、报考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报考学前教育教师岗位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8年7月31日(含)以后出生);报考其他岗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7月31日(含)以后出生)。
(三)热爱教育工作,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其他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
2、报考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音乐教师职位人员需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报考学前教育教师职位人员需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3、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科与报考学科职位要求一致。
4、除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限户籍外,其他报考人员限睢宁籍或睢宁生源。
5、其他要求详见《2014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职位及岗位安排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近3年内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的;
3、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开除公职、解聘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情形的;
6、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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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4年8月18日—8月22日
报名地点:睢宁县行政办公中心主楼201会议室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职位。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符合报考条件的户籍材料、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证明。现场领取并如实填写《2014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报名表》。
2、报名时需交纳近期免冠同底一寸彩色照片4张及笔试费用100元。
3、考生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应一致,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4、各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具体详见《岗位表》,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招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人员可在2014年8月25日到报名地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2014年8月27日—8月29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笔试总分为100分。
2、笔试结束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局划定笔试合格线。
笔试成绩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网址:http://www.snhrss.gov.cn)公布。
(二)面试
1、对笔试合格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2、参加面试人员须持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本次面试收取面试费100元。
3、面试成绩总分10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面试成绩由考场监督人员当场告知考生。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方法
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内容独立完成说课稿(40分钟),说课(10分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考察 (一)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确定,面试成绩再并列者,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体检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标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均符合两标准的体检合格。
(二)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并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因体检、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睢宁县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一)对公示无异人员,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2014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职位及岗位安排表》选岗到相关学校任教。用人主管部门统一填写《睢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批。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二)除不可抗力外,拟聘用人员应于通知办理聘用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聘用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用工关系的,由本人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行负责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