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招聘2014襄阳市樊城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招考公告
按照《樊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樊办文[2006]47号),为适应樊城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樊城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热爱审计工作,有较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体招聘条件见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见附件1);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的。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3:00—6:00
(二)领取准考证时间:
具体时间待确定后根据考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提前3天通知本人领取准考证。
(三)报名及领取准考证地点:
樊城区审计局(襄阳市高庄街8号)樊城区区委办公大楼六楼审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0-3111095
监督电话:0710-3823010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持招聘岗位条件所需的有关证件,经初步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设在报名现场)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1、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近期1寸免冠同版登记彩照2张。
3、报考人员要如实填写《樊城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自行下载填好),经资格审查同意后列入考试对象。
4、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5、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
三、考试办法
本次招聘的岗位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审计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根据鄂人〔2006〕16号等文件规定,“三支一扶”、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增加5分。请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向招聘单位提供原招录时的报到证、服务合同、服务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明(书),以及本人年度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复印件。截止8月15日(与报名时间相同)仍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加分。
2、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3、考生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4、考生不得请人代考或请人陪考。违反本规定,取消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考生和陪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樊城区事业单位。陪考人员是在职人员或在校学生的,将违规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或学校。
5、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和参加笔试人员数之比原则上应达到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本次该岗位招聘计划。
(二)面试
1、笔试结束后,由区人社局研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原则上按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本次该岗位招聘计划。符合面试条件人员因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2、面试具体方式、时间、地点通过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和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考生。
(三)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总成绩。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总成绩合格线。
(四)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查询请登陆:
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ttp://www.fcrs.gov.cn/
樊城区人民政府网:http://http://www.fc.gov.cn/
四、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试总成绩,对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之比1:1的比例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体检。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出现考核、体检不合格或者考生自愿放弃情形的,依据此次考试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拟聘人员确定、聘用和待遇
(一)拟聘用人员的确定及公示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聘用人员按期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和人事档案等原件进行审核后统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fcrs.gov.cn/)上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被发现并查证核实确有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襄阳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新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要求,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聘用在相应岗位;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三)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享受国家对事业单位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