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2014年三季度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9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附件。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者,均属于招聘范围。
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县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垫江县公招和"双特"招聘教师拟聘人员、县外拟调入人员;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良好思想。
(三)自愿在所聘学校工作5周年以上。
(四)年龄:30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7月25日及以后出生)。
(五)学历及专业:符合《垫江县2014年三季度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相应岗位的学历及专业要求。
(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报考职教岗位者可在试用期满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
(七)有工作单位的需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八)体检合格。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网上报名
登录地址:毕业证、学位证、相应教师资格证(报考职教岗位无教师资格证者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委托现场确认者,被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等确认所需相关材料。
县人力社保局、县教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予以确认报名。报名按相关规定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
(三)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7月31日上午8:00-8月1日下午18:00在报名网上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考核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确认实际报名人数比应达到1︰3(其中:地理、音乐、农村村小学、职教专业课岗位应达到1:2),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其中紧缺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及学科基础知识(即所报考学科普通高中段学科基础知识),报考职教专业课学科知识为普通高中段语文学科基础知识。
笔试分值为100分,笔试成绩保留一位小数,答卷时间为120分钟。
笔试时间:2014年8月2日(星期六)。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人员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招聘岗位名额为1名按1︰3的比例,不足3人除外),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考生笔试成绩须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音乐、体育、职教专业课学科面试为说课和技能考察,分值为100分,说课占40%、技能考察占60%。其余学科面试以说课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保留一位小数。说课前备课30分钟,说课7分钟。说课内容为我县现行高中段必修课教材。说课具体内容现场抽签确定。技能考察内容由评委现场确定。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员。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为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不按时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缺额不予递补。
(三)总成绩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总结成绩采用100分制,精确到两位小数。
七、体检及签订意向协议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学历高者优先)。体检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