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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楚雄州事业单位招聘实施意见

2014-07-10 19:39:51事业单位106 收藏
  2014年楚雄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7月10日讯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

  (3)命题。试题可由组织单位在保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封闭命制,也可以由组织单位委托其他机构命制,委托其他机构命题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考试成绩公布。考试成绩根据综合素质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比例为综合素质考试占50%,专业素质考试占50%。综合成绩分别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6.资格复审。综合成绩公布后,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经批准的计划招聘数等额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并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县市政务网站公布,同时发布资格复审公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复审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的资料与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考生情况与招聘条件的一致性。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可依次递补,经第一次递补后又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资格复审后分别在考生填写的《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上填写资格复审情况,并加盖公章。资格复审完成后将《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复印件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原件及其它审查材料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存档。

  7.体检。用人单位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体检不合格的,该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未达到1:3的,不再递补;该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3以上的,可按同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经递补后体检仍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8.确定拟聘人员。用人单位和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合格人员确定拟聘用人选。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低于1:3的招聘岗位,考生综合成绩须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当年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才能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9.考核。用人单位应组织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全面了解掌握拟聘人员的现实情况,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破坏公共秩序等活动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5)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6)思想作风不正,拨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本条用于政法工作岗位);

  (9)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招聘单位的。

  10.公示。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问题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11.办理聘用手续。

  (1)受聘人员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用人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聘用政策为受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财务、纪律检查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三)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州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其他纪律规定的。

  (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六)对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聘用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发工资,不予评定职称,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七)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八)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