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三明市三元区公务员局区属事业单位招聘通告
(8)招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现场协助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9)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于2014年8月20日到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10)开考人数比例: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一般应达到1:3方可开考。个别职位经公开报名后达不到1:3的,原则上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特殊情况需要开考的,需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开考申请报经区公务员局研究决定是否开考。
四、考试办法
(一)考试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各招聘岗位笔试均只考一个科目。笔试科目设置为《综合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为政治和经济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法律基础、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识、福建省情等,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报考护理岗位的考生考《护理专业知识》。各岗位的笔试科目在《岗位信息表》的“笔试科目”栏中均有标注。考试时间120分钟。
笔试资料:2014年三元区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上午9:00--11:00考《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2:30--4:30考《护理专业知识》。
3.笔试地点:笔试考场设在三明市区,具体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参加考试。
4.加分办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区公务员局将在笔试结束后为符合享受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加分优惠政策的报考者办理加分手续。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规定的报考者应在8月25日至8月29日(正常上班时间)向区公务员局提交相关有效证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的人员名单将在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包括:
(1)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参加我省或我市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具体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等。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
(2)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其中,在最后一学年(正式毕业前)入伍并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视为符合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3)曾以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专门岗位或曾通过享受各类加分政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考生,不再享受各类加分。
5.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将在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msy.gov.cn)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
6.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区公务员局统一划定和公布。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区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三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人〔201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 面试人选的确定: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在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每个岗位招聘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取所有并列的考生为面试人选。
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规定比例的岗位,需经区公务员局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面试,1:1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一般性岗位出现1:1或考生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1比例的,该岗位取消面试。
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msy.gov.cn)上公布,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面试前3天将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方式及面试有关事项电话或书面通知面试考生,在规定时间未到面试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面试人选弃权的,在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在面试资格复核期限内完成。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1.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综合基础知识》或《医学基础知识》或《护理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同分判定: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成后的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经研究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体检、考核、公示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
2.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在面试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调动的证明、同意辞职的证明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3.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本人自理;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各用人单位在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