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招聘2014:娄底市民政局招考公告
市军干所、市军用供应站系市民政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市军干所公开招聘财会专业技术人员1名、办公室文秘1名;市军用供应站公开招聘办公室文秘1名。(各招聘岗位及报考条件详见附表)。
二、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违法违纪等处分、处罚记录;
3、品行良好;
4、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具体的报考条件;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肢体健全,身体健康;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4年7月16日至18日。
2、报名地点:市军干所办公室。
3、开考比例: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必须达到1:3。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2张1寸免冠半身彩色近照、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现场报名,并现场数码照相。不得委托他人代报。市军干所、市军用供应站分别对报考本单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市民政局进行终审。
5、收费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复为准。
6、领取准考证要求: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凭身份证和缴费发票到市军干所办公室领取,过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四、笔试
1、笔试科目:考公共知识、专业知识两科,各科满分100分。公共知识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报考财会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财会专业知识;报考文秘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申论。
2、笔试总成绩按公共知识占40%、专业知识占60%的比例合成,公共知识成绩、专业知识成绩和折算后的笔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3、笔试时间:另行通知,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面试
面试人选按招聘计划和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比例时,经市人社局批准,可适当降低参加面试人员比例;其中按1:1的比例参加面试,其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不得录取。面试评委由7人组成,不设单位评委,均从外面聘请,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满分为100分。所有岗位均实行结构化面试。
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处理。
面试结束后,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折算后的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按综合成绩得分多少依序按名额进入体检。
六、体检
根据合成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体检,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一次。体检医院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体检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综合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一次。考核的重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时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对象。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为不合格对象:①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的;④违反计划生育的;⑤在公开招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⑥因违法违纪正在被政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束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军干所和市军用供应站按考核对象确定拟聘人员。经集体研究后,将拟聘人员名单提交人社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须在娄底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审批聘用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新聘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已参加了工作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市军干所、市军用供应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建立健全招聘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要加大对招聘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所需岗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程序进行招聘的,对相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准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的处理或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