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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事业单位招聘114人公告

2014-07-10 18:45:23事业单位182 收藏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BAIDU_CLB_fillSlot("75624");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二)资格复审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各招聘职位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按照面试类别由人社、教育、卫计部门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到进行资格复审。拟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前需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德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中小学教师应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需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取得。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按要求向人社、教育、卫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审查材料的则视为弃权。资格审查部门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应聘回避情况。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考试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面试。

  (一)公共科目考试

  考试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应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同时必须携带二代有效身份证、准考证,二证缺一不可。

  公共科目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各类均考一科。

  1、A类公共管理岗位的考试内容为政治经济、法律法规、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综合写作等。

  2、B类教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知识与应用、教育法律法规、综合写作等。

  3、C类卫生医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诊断学、儿科妇科、中医学等医学综合知识。

  每类考试内容合为一套试卷,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内,计划招聘10(含10人)人以下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计划招聘10人以上的岗位,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聘硕士研究生的岗位,达不到计划聘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二)面试

  根据今年我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特点,对所有招聘岗位实行A、B、C分类面试的办法,分别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监督。

  参加面试的考生每人缴纳考务费70元。

  1、A类公共管理岗位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沟通能力、举止仪表等综合素质方面的内容。

  2、B类教师岗位面试,采取说课方式,按招聘岗位从德城区现行教材中抽取一节课,写出一份完整教案,进行说课。

  3、C类卫生医师岗位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综合素质方面的内容。

  4、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岗位,取消聘用计划;达不到计划聘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划定最低70分合格线,低于最低合格线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总成绩及岗位排名的确定

  全部考试结束后,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将A类岗位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B类、C类岗位按公共科目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及岗位排名在德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如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同分者,采取公共科目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人选,以上条件仍相同者采取增加专业测试的方式予以确定。

  四、考察和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一)体检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除特殊情况经区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外,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1次,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级别不低于原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