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2014年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公告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与职位
此次招聘计划数为46名。具体职位如下:
1、县移民局所属事业单位移民工作站
①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②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2、县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
①经济作物工作站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技术员职位1名
3、县乡镇财政所财务会计人员职位2名
4、鹰嘴界保护区管理局乡镇管理站
①专技人员职位3名
②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③园林、园艺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5、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①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②管理人员职位1名
6、县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创建生态县工作办公室
①专业技术人员职位2名
②管理人员职位2名
7、县电视台记者职位1名
8、县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农建办专业技术人员职位2名
9、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污水处设施管理站园林专业技术职位1名
10、县规划局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1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人员职位2名
1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职位2名
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西医)职位1名
13、县妇保院
①内儿科临床医师(西医)职位1名
②检验职位1名
③护理职位1名
14、乡镇卫生院
①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职位3名(其中西医2名,中医1名)
②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0名
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位2名
④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职位1名
二、招聘方式与待遇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其中乡镇卫生院16名、县环境保护局创建生态县工作办公室(管理人员)2名、县审计局建设项目审计中心2名,县妇保院3名,共23名被聘用人员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其他职位的23名被聘用人员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二)报考人员必须具备职位所需的学历及其他条件。(见附表:2014年会同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考试招聘计划与职位表)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18日17:30止。
(二)报名地点: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会议室
(三)报名要求:
1、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国家和省认可的从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2、报名时,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须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半身一寸彩照两张。
3、每一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社局同意,则相应调整招聘计划和开考比例。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定于2014年7月31日上午8:30-11:00,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30%,专业知识70%,分值100分。
3、管理人员职位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其中公共基础知识50%,申论50%,分值100分。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考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乡镇卫生院、妇保院的临床、护理、药学、检验职位按照报考职位进行相应专业的技能操作,分值100分。其他职位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谈。面试(技能操作)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技能操作)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技能操作)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体检不合格的,则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得超过2次。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检。复检原则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国公局[2011]3号)的规定执行。
八、公示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