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南充营山县城乡经济调查队招聘1人公告
一、招聘单位简介
营山县城乡经济调查队是县统计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及上级部门布置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和单项经济运行情况的布点监测。
二、招聘岗位
城乡经济调查分析岗位。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面向全国招聘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并完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取得并实际持有时间亦为2014年7月31日前)。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条件,并取消其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2014年7月3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服从安排,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一致;
4.30岁及以下(1984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三)专业(岗位)条件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是统计学、经济学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综合素质较好。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这次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分别相符;不符者,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时间未满期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 6 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凡不符合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的人员,在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聘用等任何一个环节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4年7月9日至1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接受委托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营山县统计局(营山县朗池镇正西街48号,县政府大院办公楼5楼)。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符合应聘条件的2014届应届学生未取得毕业证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反映学业成绩的档案资料、学校出具的学历、专业及毕业时间有效证明、近期同底免冠正面一寸彩照2张,到报名点领取并如实、准确填写《营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资格初审和报名登记。报名审查资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统计局共同进行。
4、报名要求
(1)报名时,须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相关政策和招聘岗位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后,按照本《公告》要求报名。
(2)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招聘岗位取消情况将在笔试前通过营山人事人才网公告。
(3)报考者报名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加分材料在报名时一次性提供),不得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填报虚假信息及材料。
5、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于7月11日下午(15:00-18:00)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1.考试方式、内容: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常识、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以及相关统计专业知识等。笔试范围不指定复习教材。
(2)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按照参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3名参加面试,若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人员,一并进入面试。
2.考试时间、地点
(1)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4年7月13日 9:00-11:3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载明的地址为准。
(2)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报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面试考场签到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
3、成绩计算
(1)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所有成绩计算均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政策性加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经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或人社局、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等文件规定加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规定加分。符合《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和《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加分。具体加分计算办法详见本公告的考试成绩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