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孜州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招考公告
符合上述2、3条规定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甘孜州公安局初审。汇总后于8月10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加分情况清单报送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笔试成绩公布及心理素质测试
公共科目和藏语文笔试成绩均于2014年8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8月下旬由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甘孜人事考试网(www.gzrsks.gov.cn/)上公布。
心理素质测试于2014年7月27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不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七、资格复审及面试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孜州公安局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录用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并于2014年8月29日前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将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甘孜州公安局将于2014年9月8日前组织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人员名单将于9月8日在甘孜人事考试网上公告,递补工作于9月10日前截止 。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应携带《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已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 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符合少数民族加分规定的考生须出具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暂定为2014年9月13日-15日进行。面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地点设在康定。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面试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80元。
八、体能测评
参加了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公务员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在面试后3日内组织实施。
九、体检
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职位与进入体检人员1:1.2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藏语文》笔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对实际面试人员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拟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体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公务员局组织实施。招录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体检出现的缺额,可依次进入递补一次。
十、考察
考察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公务员局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一次。
十一、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二、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招录单位通知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三)最低服务年限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5年内不得调离所工作的单位和借调到上级机关。
十三、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836-2822498(甘孜州纪委派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