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招聘公告
2014年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6月30日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决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政法综治信息中心是中央政法委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政法、综治相关业务软件的组织研发和普及推广,以及全国政法信息网、机关内网等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和名额
此次公开招聘政法综治信息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4名,具体岗位和名额如下:
招聘岗位: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国内信息收集技术岗201401、国外信息收集技术岗201402。
岗位描述:岗位201401主要从事国内政法综治信息收集,服务于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岗位201402主要从事国外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新闻传媒等领域的信息收集,服务于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强度,此次招聘的岗位适合年轻男性从事。
招聘名额:岗位201401(2名)、岗位20140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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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聘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公开招聘范围
此次公开招聘,从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北京户籍往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中选拔。
(二)岗位201401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
2.全国院校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北京户籍往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3.专业要求: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或经济学;
4.各学习阶段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5.应为35周岁以下(1979年6月24日之后出生);
6.身体健康。
(三)岗位201402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
2.全国院校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北京户籍往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部认证的海外院校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北京户籍往届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3.专业要求: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或经济学、英语;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5.各学习阶段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6.应为35周岁以下(1979年6月24日之后出生);
7.身体健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9:00至7月2日17:00。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公开招聘系统”(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系统”,网址:www.chinapeace.org.cn),完整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报名。报考人员需下载打印报名表,并经所在学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纸质报名表。报考人员提供的全部信息和相关资料应准确无误、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报名咨询电话:010-85099740。
(三)资格审查
中央政法委机关党委依据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反馈至报考人员的邮箱。
四、考试
考试由中央政法委机关党委统一组织,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一)笔试
2014年7月8日发布笔试公告,7月12日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笔试公告要求在指定时间的、地点领取准考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岗位201401笔试设置2门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和信息收集分析测试。
岗位201402笔试设置3门科目:综合素质测评、信息收集分析测试和英语。
岗位招聘人数与参加笔试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5,最低不少于1:3。少于1:3时,则取消该招聘岗位。
笔试5日后,笔试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系统”笔试成绩公告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二)面试
2014年7月17日发布面试公告,7月18日资格复审,7月21日进行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
根据各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2.资格复审
入围面试人员需本人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为:报名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认证的英语国家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面试方式
岗位201401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
岗位201402面试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面试5日后,面试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系统”面试成绩公告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五、考察和体检
按笔试与面试成绩5:5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考察人数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察中发现有影响招聘情形的,可从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根据考察情况,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的,可视考察情况递补另一考察对象。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中央政法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