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2014年第一次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出纳)的公告
根据《关于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68号)规定,我部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1名,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身体健康;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应聘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岗位的资格条件:
1、职位介绍和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2014年公开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职位表》)。
2、其他资格条件:
(1)出国(境)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2)应聘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计算时间截至2014年7月。
(3)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14日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7月15日
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
(二)报名资料:
1、《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2014年公开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页、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职称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广东省学历鉴定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各层次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小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三)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7月14日前将《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2014年公开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ztzgbc@126.com。
2、现场确认:7月15日在广州市法政路30号5号楼415室进行现场确认,所有报名材料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审验。
(四)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填报及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的办法和范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比例大于3:1(含3:1),方可开考。
(一)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于8月下旬,拟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同步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通知为准。
经过资格条件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者将通知参加笔试。
《准考证》在笔试前,凭身份证原件自行领取,报考者须凭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内容为履行岗位职责所具备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理论水平,着重考察应聘人员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笔试采用闭卷独立完成方式,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按50%计入总成绩,不指定考试用书。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二)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人数的1:5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面试人数达不到设定比例,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面试人员名单和面试时间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面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专业技术能力测试(工作能力、技术能力测试)、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等。
面试成绩在面试全部结束后当场通知应聘者。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按50%计入总成绩。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文件精神,体检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按总成绩高低顺序在合格人员中递补。
五、考察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穗人社发〔2010〕172号)文件精神,对体检合格人员,通过到拟聘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走访或调阅个人档案等形式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计划生育状况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进行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和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聘用和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八、其他
(一)凡受到党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二)如在通知报到期限内聘用人员不能如期报到上班的或在规定期限内聘用人员不能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无法正常接收人事关系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其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020)83105339;83105331
投诉电话:(020)83105336
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
2014年6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