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招聘乡(镇)事业单位120人简章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农村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贵州省晴隆县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晴隆县2014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一)。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招聘岗位学历要求的应往届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4月30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
(六)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在晴隆县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的“四项目”(即“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到村任职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人员,才能报考《岗位一览表(附件一)》中“其他报考条件”要求为“四项目”人员的岗位;
(七)晴隆县任职满一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不含莲城镇的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不限制专业,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及以上,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1日以后出生);
(八)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九)现驻晴隆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
(十)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晴隆县2014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十一)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到2014年5月1日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含试用期人员);
2.现役军人;
3.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人员;
4.截止到2014年5月1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4年6月30日—7月3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晴隆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老干活动中心)。
考务费:100.00元/人。
(二)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各岗位均不设置开考比例限制,按实际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开考。
2.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1)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县服务的“四项目”人员须提供县引导办或团县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材料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服务期已满的“四项目”人员也可持相应的服务证书。
(2)晴隆县任职满一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不含莲城镇的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须持乡(镇)党委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须注明任职时间)。
(3)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民政局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其属于晴隆县户籍(或晴隆生源)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证明。
(4)现驻晴隆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须持部队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须注明军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属姓名)。
3.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填写《晴隆县2014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报名表》),并提交本人报名所需的资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加分照顾政策
1.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实行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