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金平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公告
金平县2014年公开招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公告
根据《红河州2014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以下称特岗全科医生)。(http:///yunnan/)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2014年,州批准我县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10名。此次招聘采取设置大岗位的方式,考生报名考试后县卫生局根据专业和特点及各乡镇卫生院所需等采取组织调配到各乡镇卫生院,具体岗位见下表。
县招聘特岗全科医生总数 | 特岗全科医生人数 |
10人 | 马鞍底卫生院 1人,老集寨卫生院1人,者米卫生院1人,金水河镇卫生院1人,大寨卫生院2 人,铜厂中心卫生院2人,营盘卫生院2人 |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条件。
(二)资格条件
特岗全科医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培训后,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含65周岁以下退休离岗人员)。
(三)下列情形不得参加招聘
1.红河州内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薪酬待遇
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6万元(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其中:执业医师每人每年6万元,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每人每年5万元。特岗全科医生待遇经费划拨金平县人民医院,按月考核发放。
五、招聘程序及流程
(一)报名(6月20日—6月21日正常上班时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人员持执业(助理或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县卫生局医政科报名。原件审核后退还。考生必须本人到现场参加报名,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报名地点:金平县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李绍腾
联系电话:0873-5223487 15987782808
(二)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不设置开考比例。
(三)领取准考证
笔试考试的准考证采取现场领取的方式,考生在2014年6月25日正常上下班期间,到金平县卫生局医政科(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过时不候。
(四)考试方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分数线
(1)考试方式
此次招聘考试由金平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采取笔试的考试方式。
(2)笔试考试内容
医学基础知识
(3)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上午9:00至11:0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参加笔试。
(4)分数线划定
笔试考试总分为100分,不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五)成绩并列处理方式
若因笔试成绩并列超出招聘计划数的(含末位并列),进行加试,并按加试成绩来确定考生的最终成绩排名,加试的方式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如:岗位招聘人数为2人的,笔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并列的,不进行加试,如出现3人以上笔试成绩并列的,需进行加试,如出现第二名并列,第一名不参加加试,并列第二名进行加试。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以此类推。最后根据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六)体检。体检费由报考者自理,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和《》(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岗位培训。由州卫生局组织岗位培训,对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岗位培训。
(八)签订合同。按照“县管乡用”的原则,由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为四年,四年内特岗全科医生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服务期间不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六、纪律要求和有关规定
(一)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名、资格复审、笔试、签订合同、岗位培训及其它事项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由于应聘人员电话不通、通讯号码更换而不通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报名或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经受聘的,一经查实,解除合同,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