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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河南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

2014-06-16 17:09:16事业单位11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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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2014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要全部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同时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鼓励各地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三支一扶”办要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三)强化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豫财社〔2011〕4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不断完善使用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五、拓宽就业渠道,全力做好期满就业工作

  期满就业直接关系到每个“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省直九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2〕1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3〕18号)文件要求,确保岗位、编制、工资待遇落实到位。

  (一)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自2011年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起,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5%比例定向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二)认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关于2013年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13〕7号)要求,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2〕18号)精神,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扶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做好其他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26号)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三支一扶”精神

  (一)弘扬精神品质。要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总书记给张广秀回信精神,继续丰富实践活动,注重崇高精神鼓舞、典型经验带动、先进事迹引领,引导他们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在基层事业发展中实现青春梦。

  (二)营造舆论氛围。要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优秀典型,进一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的社会影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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