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2014年招聘1名事业单位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珠海市有关规定,珠海市民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招聘单位为珠海市社会福利中心,是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时加挂珠海市居家养老指导中心、珠海市儿童福利院牌子。考生可登录珠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www.zhmzj.gov.cn)进一步了解。
二、招聘岗位类别及薪酬待遇
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办公室文秘、工会、群团、人事等行政管理工作;聘用者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三、招聘条件及要求
应聘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后出生);
2.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专业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4年版)》(附件1)执行,所学专业名称及代码为:行政管理(A120401、B110301);
3.工作经历要求: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实习经历,不计算为工作经历)。
上述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或邮寄报名材料方式报名,考生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报名。
2.报名时间及地址:现场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7日(08:30-12:00,14:30-17:30);邮寄报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17:30时(以邮件寄达签收时间为准),邮寄和现场报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街1号,邮编:519000,联系人及电话:曾女士,0756-8597723。
3.报名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提交):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②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一张贴于报名表上);③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还未拿到学历学位证书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学习成绩单、学生证)等复印件;④工作经历、计划生育证明、工作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⑤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持有国(境)外学历人员报考,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经历人员,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考生报名时提交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通知和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将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5.注意事项:①符合条件报考人数不足3人时,不予开考;②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备验。
(二)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闭卷形式,统一组织。主要测试应聘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高低排序,确定前5名考生参加面试;笔试合格人数不足5名时,按实际合格人数进行面试。
考生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行政管理经验、统筹协调、创新应变等业务素质,评委当场评分、统分,并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依面试合格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确定第一名考生为体检及考察人选。
考试总成绩、体检及考察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三)体检及考察
体检在指定的珠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费用考生自理。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报主管机关认定后,办理人事调动、聘用等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8597723,联系人:曾女士;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8597716,2311802,2311192。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面试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4.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不服从安排的;5.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不作任何补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