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黔西南州贞丰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70号)文件规定,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6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三公开”制度。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公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公示、聘用审批、行文聘用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全过程。
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情况,在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招聘计划及职位
详见:《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2、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县基层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3、贞丰县任职满1届以上的现任村(农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4、退役大学生士兵。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贞丰县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必须任职满1届以上,报考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4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的有关规定;
4、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5、违反黔党发[2011]17号文件规定生育的;
6、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包括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
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
采取统一现场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初审的方式进行。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1、报名时间
2014年6月4日-- 6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
3、考务费:100元/人。
4、报名时,考生须持毕业证(2014年毕业的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村干部须持本届和上届的当选证书或乡镇党委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贞丰服务“四项目”人员须持团县委或县引导办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须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双拥办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其属于贞丰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身份证明。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已婚报考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填报《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政策审查表》。须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与笔试时提交的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职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减或取消。
5、准考证发放时间:2014年6月26日
发放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报名发票领取准考证。
(二)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2分;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子女加5分;
(三)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2014年贞丰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申请表》,并在报名时进行加分审查,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