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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昭通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通告

2014-05-16 20:27:16事业单位49 收藏
昭通市招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昭通市招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47号)和《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下同)队伍建设,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管局、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35号)、《云南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昭通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由昭通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工作,(http:///yunnan/)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从安排。

  (三)具备用人单位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四)特岗全科医生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培训后,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含退休离岗人员)。

  二、招聘岗位、职数及有关事项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昭阳区3人,鲁甸4人,巧家16人,盐津4人,永善10人,彝良7人,水富1人,共计45人。(招聘岗位详见招聘简章)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报名时间:2014年5月21日至5月24日

  (四)报名地点:各县区卫生局人事股。

  (五)招聘有关事项。

  1.报名时,报名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和岗位条件,每名报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名,岗位一经确定,一律不得更改。

  2.报名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免冠照3张。

  3.此次招聘不受报名人数限制,招聘单位根据报名考生参加所报单位的岗位进行笔试,遴选出优胜者进入政审、考核,未入选人员经本人申请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同意后可在岗位未满的单位进行调剂。

  (六)考试、考核、录用。

  1.笔试。凡报名者参加由市卫生局组织笔试,笔试方法采用笔答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据笔试成绩高低遴选出优秀者进入考察、考核(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则加试面试确定最终人员)。所有笔试成绩均予以公示,并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报送市人社局。

  2.凡已聘用的人员,自通知之日起30日无故不到公开引进单位报到者,由公开引进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聘用资格。签订聘用合同后,已录聘用人员必须在其聘用岗位服务4年以上。

  3.岗位培训。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安排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卫办科教发〔2007〕48号)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要求,进行为期3个月的岗位培训。

  三、人员管理

  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4年,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或者全科助理医师。聘用前已注册过执业范围但未含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申请在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内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按程序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的户口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人事档案可由服务所在地的县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单位。

  特岗全科医生在聘用期内,统一纳入派驻机构所在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常态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各县区卫生局参照当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考核办法,并结合特岗全科医生的工作实际统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由服务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考虑;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激励与保障政策

  (一)薪酬待遇和资金保障。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标准为每人每年6万元(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其中,执业医师不低于每人每年6万元,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每人每年5万元,可适当提高边远、贫困乡镇卫生院服务全科医生待遇,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省级财政配套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薪酬、社会保险缴费等费用。

  (二)生活待遇。聘期(服务期)内,特岗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务单位为全科医生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职称晋升。特岗全科医生申报职称晋升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

  2.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上加注了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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