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兴仁县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简章(140名)
8、符合加分条件的需提供加分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根据所报职位,填写附件2:《兴仁县2014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交一寸免冠近期白底彩照3张,由报名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考生从报名到聘用期间须保持电话畅通(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若由于考生自身原因不能与其取得联系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准考证发放
发放时间:2014年6月26日至6月2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收据领取)。
发放地点: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
《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笔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不能提供证件而影响进入下一环节所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加分政策及确认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下列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二)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三)兴仁户籍的农村(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计划生育“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及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的独生子女加5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兴仁户籍的农村(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计划生育“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及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的独生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的独生子女,还需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加盖公章。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须统一填写附件三:《兴仁县2014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加分申请表》。报名时不提供加分申请表的,则视为放弃加分。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统一由招聘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给予加分。
七、考试
(一)考试形式和内容
1、考试形式:本次考试只进行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2、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2014年6月28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成绩计算
1、考生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在兴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xr.gov.cn)、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公示。
2、笔试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一)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职位数1:1比例确定(遇报名人数不足计划招聘人数的,按考试合格人数确定)体验对象,如遇同一职位考生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不递补体检。
(二)体检时间在兴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xr.gov.cn)通知,在县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院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三)体检中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一律视为体检不合格。复查由县招聘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上一级医院进行,复查所需的一切费用考生自理。
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在县招聘办的组织下,由用人单位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截止到2014年5月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二)没有考核依据(个人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六)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八)隐瞒不能报考信息的。
(九)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