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衢州市龙游县综合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报考龙游县文化馆舞蹈指导职位、龙游县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采编职位的,在专业(技能)测试后不再参加面试,以笔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五)确定面试对象
根据招考职位计划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
报考龙游县委新闻宣传中心摄影记者职位和新闻网技术职位的按笔试成绩×30%加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计算折合成绩,根据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折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面试对象)。
报考龙游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计算机职位的按笔试成绩×40%加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计算折合成绩,根据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2确定面试对象(折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面试对象)。
报考龙游县规划编制中心城市规划设计职位的按笔试成绩×30%加专业知识成绩×40%计算折合成绩,根据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折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高者确定面试对象)。
招考职位入围面试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1:2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确认不参加面试的不予递补。
(六)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龙游县委新闻宣传中心摄影记者职位、龙游县文化馆舞蹈指导职位、龙游县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采编职位的在专业技能测试前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相关职位2年工作经历或从业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检
根据招考职位计划数,以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下列职位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龙游县委新闻宣传中心摄影记者职位和新闻网技术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20%。
龙游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计算机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50%+面试成绩×50%。
龙游县规划编制中心城市规划设计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知识成绩×40%+面试成绩×30%。
龙游县文化馆舞蹈指导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专业测试成绩×50%。
龙游县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采编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70%。
招考职位入围体检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1:2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参加体检(若体检对象确认不参加体检的不予递补)。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报考人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九)考察
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考职位计划数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其中:
报考龙游县委新闻宣传中心摄影记者职位和新闻网技术职位、龙游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计算机职位、龙游县规划编制中心城市规划设计职位、龙游县文化馆舞蹈指导职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都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龙游县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采编职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测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都相同的,按专业测试中的面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的,按新闻写作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为不合格(涉及时限的,未满二年指2012年5月8日至考察期间,未满一年指2013年5月8日至考察期间)。
1、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