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黔东南州雷山县农村片区、西江交通警察中队招聘方案
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在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通知。
五、考试
(一)考试方式
(1)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体能测评合格人数比例在1:3及以上的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分值各为100分;
(2)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体能测评合格人数比例在1:3以内(不含1:3)的只进行面试,面试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
笔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交通法规知识》(合卷)。
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考生本人于2014年5月26日至27日持报名收费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笔试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4年5月31日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设在雷山县县城内,具体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本人须持《笔试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参加笔试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折算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拟进入面试的考生,本人须持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面试准考证》。
领取《面试准考证》和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参加笔试的考生的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即: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直接入围面试的考生,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经体能测试、笔试和面试结束后,以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面试成绩也相同的,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
本次招考招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考生的复查结果。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商同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生延伸检查。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由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
考察(政审)工作由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雷山县公安局共同完成。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经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2.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5.自接到考察(政审)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雷山县事业单位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不得聘用为工勤人员的。
八、聘用审批
经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雷山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填写《雷山县公开招聘农村片区交通警察中队和西江交通警察中队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县公安局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政策规定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此后劳动合同实行两年一签。以后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最低服务期为3年(含学徒期),3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遴选考试。此次为特殊岗位招聘,今后不得提出工作流动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