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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招聘公告

2014-05-04 13:40:26事业单位193 收藏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助理)医师的公告  为解决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实际困难,增强民族地区乡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助理)医师的公告

  为解决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实际困难,增强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省卫生计生委决定为绵阳、攀枝花、乐山、阿坝、甘孜、凉山等6个市(州)的乡镇卫生院在全国范围内招聘60名执业(助理)医师。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全国范围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执业(助理)医师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属于此次招聘的范围。

  (二)招聘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为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做贡献;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包括未注册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5.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6.各市(州)其他要求。

  二、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5月4日至16日,报名网站为四川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scwsrc.com/)。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招聘公告,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请于2014年5月5日至17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报考人员上传报名信息后及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县(市、区)项目办具体负责。初审合格的人员请于2014年5月20日至23日期间,携带《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两份、居民身份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毕业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证件照片(3张),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招聘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招聘考试。招聘考试由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范围主要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面试范围主要包括职业责任感、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四)体检。体检由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由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五)公示。考试、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招聘人员,将在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四川卫生人才网及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拟招聘岗位、原工作单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六)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出具招聘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招聘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签订合同。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为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办理聘用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与招聘执业(助理)医师签订《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签章、签名生效,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一式5份,省、市(州)、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和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各一份。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聘用合同的各项约定。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应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单位项目安排。

  (八)集中培训。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1至2周。

  (九)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招聘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根据项目需要,经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同意,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可调整招聘执业(助理)医师服务岗位。服务岗位调整后,应及时签订新的项目聘用合同,并逐级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  保障措施

  (一)薪酬待遇。受聘执业(助理)医师的薪酬待遇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人员服务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95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经费的通知》(川财社〔2011〕125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称晋升。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执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晋升职称的相关政策。

  (三)休假。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在服务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假期,休假期间生活补助照发。

  (四)服务期满后政策。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的相关规定,对编外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本人自愿留下来的执业(助理)医师,可在原招募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和相应岗位限额内,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志愿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这部分人员自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确认招聘资格之日起,工作满3年后方可流动。

  四、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