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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指南

2014-04-25 19:53:36事业单位50 收藏
  2014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一、考生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落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现役军人。

  (三)已经退休(退职)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报考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六、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七、学历的认定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4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在7月以后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资格现场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拟聘用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人进行资格复审。

  (二)考生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现场资格审核也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制度,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现场审核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九、考生资格现场审查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应当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其中2014年应届毕业生无毕业证的要提供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但其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条件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用人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

  (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科目成绩所占比例及报考藏汉双语岗位的有关问题

  (一)笔试成绩计算方法。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和职业能力测验),其中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60%,公共科目占笔试成绩的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职业能力测验占2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二)不测试专业科目的岗位,其笔试成绩按照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各占笔试成绩50%的比例计算。

  (三)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不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报名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四)资格条件中有“藏汉双语”的岗位,统一笔试时要用汉语答题。面试时(或面试前)进行“藏汉双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聘用。

  十一、资格放弃和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放弃面试而又不予告知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录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二)确定聘用人员时,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不能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再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体检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考察制度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察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向有关地区公安、民宗、人社部门报备。

  十四、岗位递补

  事业单位招聘中体检、考察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十五、有关加分政策

  (一)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务期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上述人员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