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佛山市三水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招录编制内公告
2014年佛山市三水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招录编制内工作人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4月24日讯:一、招聘数量
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等3单位2014年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共24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与学历要求;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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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一)报名时间:2014年5月8日至5月14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报考A类职位的到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报名(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10号亲子楼11楼,电话:87800808),报考B类职位的到区防治所办公室报名(三水区西南街道赤岗路8号,电话:87755389),报考C类职位的到区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报名(三水区西南街道涌南路5号三楼,电话:87765019)。
(三)报名提交资料及证件:
1、报名表(请下载附件2填写并双面打印)2份;
2、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份;
3、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应届硕士研究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近期免冠小1寸白底彩照4张;
5、已取得相关资格证或执业证者须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6、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由招考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笔试准考证。所招职位除A1、A4、A5、B1、B2职位外,如拟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低于1:3,则减少招录人数直至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不低于1:3,报考人数少于3人的职位不予开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面试通知书,复审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四、考试的方法和时间、地点
A类职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操作考核,B类、C类职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一)笔试。
1、A类职位主要考核公共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B类职位主要考核公共基础知识。
3、C类职位主要考核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资料:2014年三水区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的合格分数为60分,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资料:2014年三水区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面试对象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当中依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如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面试对象按照该职位实际笔试成绩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时间、地点待定。
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构成,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操作考核
参加A类职位考试的考生需参加操作考核。按招聘人数与操作考核人数总成绩考核合格的应试者中由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操作考核人员,进入操作考核的人员需在用人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操作考核, 60分为合格。操作考核不合格的,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进入操作考核。操作考核时间、地点另定。
报考A1-A5职位总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操作考核的应试者,如A1-A5职位有空缺的,本人可向招考单位提出申请调剂到有空缺的职位进行操作考核。经招考单位审核符合招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则根据提出申请考生的总成绩依分数从高到低按空缺职位数等额确定操作考核对象。
五、体检
从应聘人员总成绩合格者中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合格的,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入选者体检,体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由各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程序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示
根据报考者的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工作人员,在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各招考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录用
按有关规定对通过上述程序合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九、要求
(一)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将予严肃查处。
(二)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群众有权向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三)招聘工作的所有环节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四)凡接触试题、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对于造成泄密事故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对违反招考纪律、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轻重,分别作出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