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告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及分数线确定
考试阅卷结束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请考生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
在阅卷过程中,对异常试卷参照公务员考试阅卷有关规定处理。
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五、资格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与各用人单位组成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同版照片2张。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
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六、面试
应聘考试考核岗位的人员按招聘岗位笔试合格成绩由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员确定。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
应聘考核岗位的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面试内容为综合能力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予聘用。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面试资料:2014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通知应聘者。
七、体检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应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严禁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干预体检医院做出体检结论。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由省局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八、考核
省局和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九、公示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如因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聘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视为自动弃权。
十一、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巡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联系电话:024—31607106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