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常州天宁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简章
2014年常州天宁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4月15日讯: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优化和充实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天宁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补充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24日以后出生),部分岗位对年龄的要求详见岗位简介表;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四、招聘岗位查询
各岗位具体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从即日起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常州市人才网、常州市卫生局网站、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和天宁区卫生信息网上查询。
五、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4年4月24日(周四)至4月25日(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报名地点: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B座1705室。
(三)报名资料。考生报名时需提交《2014年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同时需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1.2014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二代身份证等岗位要求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2.2014年之前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二代身份证等岗位要求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本次考试收取报名费用98元/人。报名结束后,由区卫生局统一制作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2014年5月13日(周二)(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准考证领取地点: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B座1705室。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开考比例详见岗位简介表。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被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2.考生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多报无效;报名和考试考核使用的二代身份证必须一致。
3.2014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出示时间可推迟至7月20日前,逾期不能提供者,取消录用资格。
4.凡属于弄虚作假,如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六、笔试与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2.笔试时间:2014年5月18日(周日)。
3.笔试地点: 待定(详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笔试结束后3天左右,在天宁区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人选
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面试人选,由区卫生局统一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考生交纳面试考务费100元/人。
2.面试形式:采用结构化面试。
面试资料:2014年常州市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3.面试时间、地点: 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50分,如果该岗位不形成竞争,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3天左右,在天宁区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面试成绩。
(三)综合成绩计算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综合成绩以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计算。
七、体检
招聘体检由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察
考察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填写《常州市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网站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审批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十、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天宁区监察局全程监督。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招聘办法要求,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0519-86695282
监督举报电话:区监察局 0519—86646944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9—86696209
区卫生局纪委(监察室) 0519-86695578
十一、本简章由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宁区卫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