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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014-04-11 13:58:23事业单位75 收藏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深入开展和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http:///chongqing/)现就我县人民法院新一轮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5名,其中南宾镇、下路镇、大歇镇、三星乡共计16名,第一人民法庭辖区2名,第二人民法庭辖区2名,第三人民法庭辖区2名,第四人民法庭辖区3名。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6.属于石柱县常住居民或者工作单位在石柱县,有相应的时间到法院参与审判工作。

  (二)公民有下列条件之一,不得推荐或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人民陪审员可以连任,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具体步骤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报名。一是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在2014年5月5日前向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鼓励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群众威信高、品德好、有能力、讲奉献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校教师、规建单位职工、劳动人社单位职工、医疗卫生系统职工、工商质检单位职工、农村基层干部、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社会青年、退伍军人、以及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公安干警、退休司法干警、退休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二是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认为有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在2014年5月5日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县人民法院推荐。

  报名所需材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3份),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并交个人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4张。

  2、审查:报名工作结束后,由我县人民法院按照前述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认真审查推荐、自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情况,初步确定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推荐表、申请表送我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核: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与我县司法局商定后的人选名单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4、任命:由我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五月底对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的人员提请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通过后,我县人民法院及时将任命决定书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我县司法局,并及时报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5、培训:我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开展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为3天。

  6、上岗:人民陪审员从7月1日起上岗,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与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联系人:县法院  政治处  付勇    023—73335454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