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网

首页 > 招考信息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2014年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招聘人员方案

2014-03-18 10:41:07事业单位204 收藏
  2014年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招聘人员方案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3月18日讯: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方案公布如下:  一、

  二、相关待遇

  1.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津贴。

  2.不安排住房。

  ★考考公务员网《公共基础知识》权威复习资料!★(http://www.kkgwy.com/)

  三、招聘程序

  1.公开招聘信息

  招聘方案在福建人事人才网(www.fjrs.gov.cn)、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www.fjbys.gov.cn)、福建卫生信息网(www.fjphb.gov.cn)、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网 (www.fjsfy.com)公布。(网上公布时间:2014年3月17日至 2014年3月31日)

  2.组织报名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考生须在2014年3月19日至 2014年3月31日期间登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网人才招聘栏网上报名,并确定报名成功。报名系统将于 2014年3月31日下午4时关闭。

  现场审核:我院将对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请报名人员在报名结束时请再次查看个人的网上报名审核结果。通过初审人员请于2014年3 月31日至 2014年4月2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持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归还,复印件为A4规格一式一份,按以下顺序装订)参加资格现场审核及缴费: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报名表、身份证、英语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与学习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工作证明等,研究生学历报考者还应提供研究生学习阶段研究方向证明和本科阶段学习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对提供的材料负责,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齐全方可通过审核,如有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根据闽人发(2007)104号文件规定,现场审核通过人员须缴纳考务费80元/人。

  凡未通过现场审核并缴纳报名费的报考人员均视为无效报名。

  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591-87550658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道山路18号省妇幼保健院人事科

  四、考试、考核、体检

  1.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如不达1:3的,报省公务员局同意后开考。

  2. 辅助生殖研究室、产前诊断中心及病理科岗位采取采取笔试、技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与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笔试合格线为70分。综合成绩按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30%、30%、40%比例折算,根据笔试与技能测试成绩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达到合格线以上人员数量不足1:3,按照实际人数进入技能考试和面试,如个别岗位只有一名考生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

  财务科及计算机中心岗位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面试与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笔试合格线为70分。综合成绩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60%、40%比例折算,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达到合格线以上人员数量不足1:3,按照实际人数进入面试,如个别岗位只有一名考生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

  3. 所有岗位以招聘岗位人数1:1确定考核、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不能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出现因考核、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笔试、技能测试及面试等事宜,请密切关注我院网站,不再另行通知个人,逾期未到者视为放弃。

  五、公示

  拟聘人选将在福建人事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选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理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按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下,由省卫计委、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共同组织实施。招聘的相关安排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监察部门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91-87856953(省卫计委);0591-87553536(省妇幼保健院)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查看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