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南召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实施方案
2014年南召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南召县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经县委、政府批准:面向社会为县委办、公安局等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1名。(http:///henan/)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招聘职位
招聘岗位51名,其中:县直事业单位31名,乡、镇20名。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要拿
出一定岗位的专项指标招聘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详见职位表)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敬业奉献、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回县报到未就业具有南召县户籍、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2014年7月30日前毕业);在我县服务的“大学生村干部”“贫困县志愿者”“三支一扶”等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4、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局下属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专项指标的“大学生村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所学专业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相一致;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学历,任职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1、发布公告
2014年3月14日在县电视台、南召县政府网站等处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和资格审查
2014年3月17日 至2014年4月16日正常上班时间。凡符合本次招聘范围、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时需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均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持有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若报考者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持独生子女证和县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干部”等服务期满人员报名,须持服务项目相关证件。
报名时本人必须到场,经资格初审合格后,现场照相,填写报名表。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享受低保家庭的特困生免去考务费)。
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若报考者与招聘岗位比例达不到3:1,缩减招聘岗位职数或取消本次本岗位招聘。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地点: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办公室设五楼事业股)
3、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和计算机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 笔试 采取异地命题,异地阅卷。
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写作,满分150分。
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独生子女考生笔试成绩加 7.5 分(折合前),“三支一扶”服务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笔试成绩加 10分(折合前),报考专项指标的不予加分。
同时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加一项。
(2)面试
面试异地命题,使用异地考官。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依据招聘岗位数按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办法进行,满分100分。
(3)计算机技能测试 满分100分,按总分的10%计入考生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机技能成绩×10%。成绩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体检和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政审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者一同参加体检。体检、政审参照《通用体检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对因有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形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5、岗前培训
对体检、政审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职业道德、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6、公示聘用
对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报名者凡在规定时间未参加笔试、面试、计算机技能测试、体检、政审、岗前培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南召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如有未尽事宜,按招聘领导小组研究意见执行。
招聘咨询电话:66880023 监督电话:62038900
南召县政府网站:http://www.nanzhao.gov.cn
2014年南召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二O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