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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公务员局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4-03-08 10:14:34事业单位231 收藏
  2014年重庆市公务员局录用公务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3月8日讯: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面试环节。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选进行体能测评。

  (四)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市纪委、市外经贸委和市审计局职位的,需要在面试前(201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之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件1“其它要求”栏)。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纪委依据招考职位不超过1:20的比例确定、市外经贸委按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市审计局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市纪委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笔试总成绩的70%,其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总成绩÷2×3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2×70%;市外经贸委、市审计局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的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市纪委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数不足5人时,不再进行面试并取消该职位招录。

  (五)面试

  面试在2014年5月18日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若达不到招录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录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但至少应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出现招录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时,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

  市纪委进入面试的人选,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低按照面试比例确定;市外经贸委进入面试的人选,依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后从高到低按照面试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公共科目总成绩÷2×60%+专业科目考试×30%×40%。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但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面试结束后,以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总)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纪委的职位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市审计局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总成绩×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4年5月19日至5月23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和监狱人民警察狱医、信息通信、金融财会、心理矫正职位的,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