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公告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市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同意,决定公开遴选法官5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名额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市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同意,决定公开遴选法官5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名额
法官(助理审判员)5名。
二、范围及对象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在编在职的法官、检察官。
三、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具有3年以上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4月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4月以后出生)。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三)身体健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报考:
1、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7、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四、方法程序
按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心理素质测评→面试→考察考核→确定遴选初步人选→体检→公示→调动的程序进行。
(一)公告。
通过“四川法制报”、“绵阳人事考试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5日至 4月15日。
2、报名地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A504号办公室(绵阳市科创园区子云路北段62号)。
3、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和网络报名两种方式。
(1)现场报名。报名者须本人前往并提供以下材料:《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遴选法官报名表》(按要求填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务任命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所在单位及干部管理权限主管单位同意报考的公函”(最迟于考察考核阶段提供),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2张(同时提供数码电子照片);立功受奖证明复印件及能展示本人成就的优秀法律文书、法学理论调研文章等。
(2)网络报名。须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制作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54832574@qq.com,并将原件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邮件到达的时间为报名时间。
(三)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的当场进行资格审查;网络报名的于2016年 4月18日至19日集中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按要求填报的或提供、填写虚假信息的取消遴选资格,责任自负。
(四)心理素质测评
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心理素质测评。
(五)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与遴选职位的匹配程度,重点考察法律专业水平、综合分析、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心理素质测评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考核。
按1:2的比例,以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考核人员。面试成绩最后一名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参加面试人数不足遴选计划数2倍的,参加面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考察考核。
考察考核工作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牵头,汇同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处组成考察组,采取抽调审判质效数据、评查法律文书、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座谈、实地调研岗位履职情况等方法,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廉洁情况,法律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作风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考核法律业务能力、法学理论水平和工作实绩。对是否适合担任法官作出评价。
(七)确定遴选初步人选。
考察组向院党组报告考察考核情况,由院党组按拟遴选职位名额1:1确定拟遴选初步人选。
(八)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递补一次。
(九)公示。
拟遴选人选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检举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十)调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遴选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和省高级法院办理相关调动及后续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
本公告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16-2326686,联系人,马志强、唐溢
监督电话:0816-2326622
附: 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遴选法官报名表》。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