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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选调4人公告

2016-03-31 15:05:36公务员204 收藏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为适应新时期法院工作发展要求,全面履行审判职能,推动我院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为适应新时期法院工作发展要求,全面履行审判职能,推动我院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工作人员。


  一、选调职位和人数


  (一)审判员2名(男女不限);


  (二)执行员2名(限男性)。


  二、选调条件


  (一)具备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2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近2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五)调入后自愿在本院工作五年以上。


  三、发布公告、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一)发布公告: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外网等网站上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凡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报名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政工室(701、704室),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06号,邮编:412005。


  2、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日前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官(检察官)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3)近三年(2013-2015年)所承办案件绩效统计数据和发表的宣传信息材料目录等相关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5)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3、报名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如因虚假信息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人员自己承担。


  四、资格审查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考试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告知报名人。


  五、考试


  (一)考试选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小于1:2。


  (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考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分高者优先。


  (三)笔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


  (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以案例分析和岗位职业技能需求等方面为考试内容。


  六、考察


  以笔试、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主要是考察2013-2015年办案绩效和发表的宣传信息等文字材料)、廉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工作部门进行,并征求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向以前工作过的部门和其他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七、体检


  经考察合格的,组织拟选调人员在株洲市市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考核、体检中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动放弃的,按排名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八、公示


  对经考察合格拟选调人员将在湖南领导人才网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外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选调人选。


  九、调入


  考察结束,公示期满以后,根据考试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被选调录用的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免职、行政职级不予保留。


  (二)选调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同意参加考试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不负责安排、解决被选调人员的住房和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等相关事宜。


  (四)报名资料不予退回,我院将依法保护报名者个人信息。


  (五)咨询电话: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政工室:


  0731-28307950、28307959


  附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