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奉化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4年奉化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地区:浙江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7日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号)和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1号)精神及省、宁波市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82名,其中,市级机关71名,镇(街道)机关11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预备人选3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3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2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宁波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大学生“村官”:选聘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大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2)“两项计划”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截止2014年2月7日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大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我市及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优秀村干部:我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2)优秀社区干部:我市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截止2014年2月7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学、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