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网

首页 > 综合知识 > 事业真题

事业真题

2006年5月山东申论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4-02-16 13:11:35事业真题126 收藏
[!--smalltext--]

共二十条材料,主要内容讲的是在许多案件中,证人难以出庭作证的事。有具体案例,也有相关政策。题目共五问,包括材料排序、找关键词、短评、概括思路和综合论述。申论:
第一题:
排序:2,3*****字的文章简述: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几个寻找证人难的事件;
接着,哈尔滨一名男子开跑车撞死了老人无人作证,厦门郑女士的女儿被撞无人作证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贸易公司李老板抵赖客户货款,其秘书不愿为证人作证的事件,引出对了公民道德问题的质问。中国古代就有“见义勇为”的说法,中华民族具有孔孟“仁义道德”的优良传统,更应该提倡见义勇为,关怀弱者。
第二题:
7个词语:避害、中庸、立法、保护、举报、表彰、处罚
抽出三个进行背景链接:
1、中庸: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崇尚中庸的思想,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在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占有重要的分量。在个人所处的关系网中,因为彼此的熟识,他们往往不愿意破坏这层
关系。
2、立法:西方国家法制健全,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保护证人。法庭强制证人出庭,同时对证人提供保护。在酬金方面,法庭对证人提供物质补偿。对证人被迫害的情况,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如:另觅工作、支付酬劳等等。
3、举报:举报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制度。实名举报可以直接接触举报人,一些匿名举报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应给予重视。国家应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保证,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题:以“是非在心口难开”为题,进行论述
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见义勇为”,强调“信”“义”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轨震荡时期,贪污受贿、尔虞我诈、代人冷淡、漠视路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是非观念淡薄,“信用危机”,“人情冷淡”的危机已经从执法、商业、教育到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然而,在见义勇为、社会诚信、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上,却难于推进,众人感到“是非在心口难开”。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呢? 根据国外的经验,见义勇为、诚信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娃娃抓起,从日常生活中抓起。要在全社会树立见义勇为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诚信建设更要依靠法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缺乏见义勇为,就会导致社会腐化、贪污腐败,法庭无人作证也不足为奇;缺乏诚心,就会出现虚假操作,企业行为失信。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审判不执行”,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证人加以保护;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份子的表彰力度国家每年都拿出巨资,对见义勇为分子、单位进行物质上的补偿,为解决“是非在心”口难开,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完善而合理的制度、法律可以有效遏止各种作弊、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奖励。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题:
题目是分析“使人们无担忧地维护社会主义”的两种举措
答案:第一种理念是提倡道德引导,用社会行为加以规范。我国古代就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范。孔子曰“见义勇为,义也”。重“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因此,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人情冷漠、道德缺失现象,应该加以引导,教育。在道德教育问题上,首先需要社会加以引导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要确立见义勇为光荣、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就个人而言,道德是高尚的人格力量,需要对个人加强教育;就企业而言,诚信是无形资产,需要对企业加以引导;对社会而言,见义勇为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需要加以表彰;对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的基础。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必须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精神、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做到“见义勇为光荣”,一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种理念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维护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我国“十六大”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公平正义、民主法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制,逐步改变“是非在心口难开”现象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建立“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表彰大会,少数地区开始了法律上的保护,如“证人保护法律”“证人有酬制度”等等。许多地方企业建立的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把企业、个人的诚信表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起来,在少部分地区引入部分西方的法律体系,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度建设上取得的可喜成绩。在“社会引导”与“制度建设”两种理念上,我们应该互相结合,取长补短既用社会道德标准的提高去约束社会行为,又用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健全去维护社会公平新世纪、新阶段,加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建设已愈益成为一项关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五题:
题目: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 2006年 4月11日中央电视台 ,《东方时空》栏目出的 时空调查:谁来作证 节目中有几个故事 ,主人公有的贴广告的有的举牌子,更有的 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或为家人讨回公道,他们做出了这些举动,可以知道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 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示式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
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