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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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李某盗窃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
【解析】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4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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