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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07-04 21:02:08公共基础16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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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