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举措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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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以其所特有的节约、便捷等优点为人们所青睐。但是,广东等一些省市也迅速出台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固然,电动自行车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压力,电池回收也可能存在环境隐患,但是采取一刀切的“禁电”举措,则是政府回避公共责任的简单做法,从决策效果上讲也是“失”大于“得”。
“禁电”举措损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电动自行车价格不高、方便出行,与汽车相比更符合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现实需求,“禁电”举措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加重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使广大低收入群体的现实利益遭受损失。而且,损害低收入群体利益,显然不符我们行政的基本原则——执政为民。执政为民要求我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违背这一原则也必将动摇我们执政的基石。
“禁电”举措阻碍了我国优势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动车产业在技术、生产、消费、出口等方面保持世界领先。“禁电”举措将使这一朝阳产业的发展陷入“尴尬”,在损害广大生产商与销售商利益的同时,阻碍了一个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电动车产业已形成较大规模,并以其“节能”特性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了新的机遇。“禁电”举措,也将断送中国“新工业文明”赶上发达国家一次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政府如果不能制定适合本国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政策,并支持本国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它就违背了公共政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职责,也就算不上一个务实的政府。
“禁电”举措违背了法律,影响政府公信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可合法存在。我国部分省市却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发布“禁电”举措,这显然不符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这种立法上的“冲突”,造成的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公信力关乎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将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的客观评价,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可见,“禁电”举措“失”远大于“得”,所以我们在制定电动车相关政策时,一定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定符合规律、体现民意的科学政策,真正推动电动车及其相关产业快速、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