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
2011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 ;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它按照特定部门或者特定案件而设立,管辖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
(1)组织体系
①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2)职权
①立案侦查 ②批准逮捕 ③提起公诉 ④侦查监督 ⑤审判监督 ⑥执行监督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3.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④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⑤制作笔录;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备案;⑧执行。
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5. 治安处罚的种类
治安处罚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四个主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营业执照。一个附加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侵害。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和财产。
(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的行为。
(4)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进行侵害的行为。
7.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多的自由和活力。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具体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8. 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
(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
(2)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3)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5)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9.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上述情形如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0. 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书面审查原则;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3)合法原则。合法的原则的含义是:a.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b.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c.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的含义是:a.受理复议应当及时。b.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d.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
五、 国家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只有这五个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主体要件
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是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违法
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而且这种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对特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成就,国家才予以赔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六、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