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格式与稿本(2)
(6)公文生效标识:是指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加盖印章有两种情况:单一发文印章和联合行文发文印章。
①单一机关制发公文的情况:单一发文在落款处不署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下套方式);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中套方式);“下套”的盖印方法,可以显示印章的庄重性,如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均有国徽,就可以将其完整地显示出来,此外,还可以增加成文时间的清晰度,防止因图案或文字压在成文时间上使其难以辨认。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情况: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居中排布,主办单位印章在前,两个单位的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单位印章在前,每排最多只能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应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注成文时间。
印章的颜色,除专用章外,印泥应为红色。应使用质量较好的印泥作为字迹材料,印迹必须是端正地自左而右环行,完整、清楚地表达发文机关的名称,禁绝出现印章字迹歪歪斜斜,缺字少划,或者模糊不清,或者自左而右字符颠倒的现象,以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当公文正文后的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的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必须使印章与公文在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办法解决。
(7)附注:指对公文内容或有关事项、要求的注释与说明,如需要加以注释的公文的阅读范围、使用方法、请示等上行公文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其格式如下:(此文发至县、团级)或(联系人:×××,联系电话:××××××××)。附注的作用是方便公文的阅读、理解,以及文书处理部门对公文的分发处理,保证公文的安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3.版记部分
版记是公文格式结构的第三部分,其位置依公文格式构成而言,它相当于公文的“脚”。版记部分包括以下数据项目:
(1)主题词:用以揭示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标注主题词有助于文书部门依据公文主题及时、快捷地处理公文,同时便于按主题查找、检索公文。主题词的标注程序是:全面审读公文,确认公文的主题内容;认真进行主题分析,对关键性语句准确、精练地进行主题概括,形成主题概念;在《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最恰当的主题词语,词表中没有所需词时,可选用相关或相邻近的词进行组配,组配不合适或不能组配时,可选用最直接的上位词。
主题标引时应有效把握主题词标引的深度,除类别词和类型词外一般标注3~5个,不超过7个。一份公文主题词的排列顺序应先标注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注表明公文种类的类型词。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之间的顺序,一般按照概念大小从小到大排列。如果文件具有表示空间和时间的辅助因素,应标注在类属词后,公文类型词之前。“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最末一词后无标点。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标识“抄送”,后用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顿号隔开,回行后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注句号。如果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可以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标注主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用于标识公文承制部门名称、实发日期、印刷份数、联系人等,是对公文制发情况的介绍和解说。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的目的在于让受文者了解公文制发过程、为受文者与制发者的联系提供便利。其位置在抄送机关下一行,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4)页码:按公文排列的逻辑顺序依次对公文编制的顺序号,保证公文不散页。页码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页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以上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数据项目,在具体的写作活动中并不是所有数据都必不可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以灵活地根据自身的不同职能活动、业务范围、公文信息内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数据项目来充分地表达意图和满足需要。如在眉首部分的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根据需要可以选用,不需要时也可不用;主体部分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文件生效标志等是公文必备的数据项目,附件和附注可据内容而选用。版记部分的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时间和页码应标注,抄送机关可以选择。
二、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的总称。在公文形成过程中,有多种文稿、文本产生,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特别是在效用方面有很大不同。
1.草稿
(1)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2)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右侧加括号。
2.定稿
(1)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一经确立,如不经法定责任者(如签发人、讨论通过该公文的会议等)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予以修改,否则无效。(2)定稿的外形特征是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有的还标明“定稿”、“最后完成稿”等稿本标记。
3.正本
(1)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体,其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2)正本的外形特征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在一些特殊公文上还标有“正本”字样的标记。
4.试行本
(1)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试行本主要适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公文内容待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使用的文本。(2)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一般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5.暂行本
(1)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暂行本常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因时间紧迫公文中的有关内容可能存在不够详细周密等缺欠,不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
(2)暂行本的外形特征是在公文标题的文种之前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6.副本
(1)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副本供存查、知照用。(2)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这种副本只在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上与正本有所不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3)作为复制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本等)因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如印章或签署者的亲笔签名等),公文的真实性无切实保障,因此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此类副本常需加注“副本”字样的标记。
7.修订本
(1)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2)修订本的外形特征除与其他正本相同之外,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不同文字稿本
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写和制作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文稿或文本。在我国,以汉文和其他兄弟民族文字撰制的同一公文的不同文字的文稿、文本的效力完全等同。在涉外场合,公文中应对使用何种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字撰制,以及它们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指明在理解上产生纠纷时以何种文字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