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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试卷及答案【含解析】
1.某市进入雨季后大雨不断,该市A化工厂的排污渠因设计时流量较小无法有效分流污水,导致污水大量溢出,流入与化工厂只有100米远的张某承包的鱼塘,其喂养的甲鱼大量死亡,张某与化工厂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A化工厂赔偿损失。诉讼中该厂提出的抗辩事由依法能够成立的是()。
A、该厂提出证据证明,甲鱼死亡是张某听信排出的污水中有丰富的营养物质适宜甲鱼生长,张某私自挖通一条沟渠连接到自己的鱼塘
B、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A化工厂排出的污水已达到排放指标
C、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因此A化工厂免责
D、鱼塘地势低洼,张某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甲鱼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的责任。A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张某喂养的甲鱼死亡系张某主动行为导致,是受害人故意,可以成为抗辩事由。B项错误,“排污未超标”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中的任何一项,不能成为抗辩事由。C项错误,“大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抗辩事由。D项错误,“张某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A化工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因此此项不能成为A化工厂抗辩事由。故选A。
A、汤姆李,出生于中国内地,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美国人
B、赵盈盈,出生于中国内地,父亲母亲均国籍不明,长期居住于中国
C、Jack,出生于中国内地,父亲为美国人,母亲为中国人,定居在中国
D、王吉利,出生于美国,父亲为美国人,母亲为中国人,定居在美国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属于宪法部门。
A、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汤姆李和Jack具有中国国籍。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赵盈盈具有中国国籍。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王吉利母亲为中国人但定居在美国,王吉利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3.富商苏某的现任妻子蒋某为了让自己儿子苏二继承苏某的全部财产,就在苏大喜欢的甜品中下毒,但是苏大因为身体不适未吃甜品。蒋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预备
D、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蒋某已经着手下毒,因苏大身体不适未吃甜品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B项错误,蒋某的下毒行为并没有导致苏大的死亡,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蒋某已经实施了下毒的实行行为,成立未遂,而非预备。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蒋某实施下毒虽然并未使苏大死亡,但是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只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选项本身说法没有问题,但A项更为具体准确,为更优选项。故选A。
4.甲企业职工小赵在一次施工作业中遇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查是因为乙公司设备质量不过关而导致事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之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B、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后无权向乙公司追偿
C、由当地政府承担,之后无权向甲公司追偿
D、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之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小赵的工伤是由乙公司造成的,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故选A。
5.28岁林某收了一名15岁的“小弟”黄某,林某带领黄某吸毒,林某告诉黄某贩毒赚钱,后黄某贩毒被抓,警方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将林某抓获。以下对林某定罪量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某是教唆犯
B、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C、对林某应该从重处罚
D、林某是主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A、C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教唆黄某贩卖毒品,教唆他人犯罪,属于教唆犯,黄某未满十八周岁,对林某应从重处罚。B项正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15周岁,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教唆黄某犯罪,亦成立教唆之罪,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错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林某是教唆犯罪,黄某是实施犯罪行为,并未体现林某的主要作用,不属于主犯。
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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