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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试卷及答案【含解析】
1.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甲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期间,为非法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占为己有,故意编造事实,借他人之名,套取资金15752.26元,后在国家大力反腐威慑之下,主动将全部赃款交还至镇危房改造办公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严重违纪,但事后将资金退还,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B项错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C项错误,D项正确,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本题中,村干部协助办理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行为,因此,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15752.26元,构成贪污罪。甲构成贪污罪,事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选D。
2.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故选B。
3.王一在自己家院子里种了十几棵洋水仙,与韭菜十分相似。邻居刘婆婆误认为是韭菜,偷割后包饺子给孙子小李吃,导致小李中毒住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李吃了王一栽种的洋水仙而中毒,王一对小李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B、刘婆婆把洋水仙认做韭菜,存在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C、根据公平责任,王一应分担相关损失
D、属意外事件,王一和刘婆婆均没有过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洋水仙属于常见的观赏性植物,在私人院落种植并不违法,而且种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的结果,系老太太偷割洋水仙并让小孩食用的行为,所以老太太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洋水仙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B项正确,刘婆婆偷割洋水仙并包成饺子给小李食用的行为才导致中毒结果,存在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C项错误,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未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有违公平时,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类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刘婆婆对于小李中毒存在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的“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王一对小李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不应承担相关损失。D项错误,刘婆婆偷割洋水仙并包成饺子给小李食用的行为,存在过错。故选B。
4.H省A市甲区某楼盘开发商因未按期交房,引起广大购房者不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购房者决定以游行示威方式维权,其游行示威路线确定为经甲区到乙区,再从乙区回到甲区。依照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有权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是()。
A、H省公安厅
B、甲区公安分局
C、乙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购房者的游行示威路线经过甲区和乙区,因此,主管机关为甲区、乙区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即A市公安局。故选D。
5.甲与乙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甲出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将房产登记于两人名下。2011年,甲、乙协议离婚,并约定该商品房归乙所有,但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2015年,甲因欠款纠纷,被丙执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商品房。乙以离婚协议为由,认为该商品房应归其所有,不能被执行。对于乙的异议,法院的认定正确的是()。
A、不予支持,因为该房屋系甲出资购买
B、不予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引起该房屋物权变更
C、应予支持,因为乙对甲与丙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不知情
D、应予支持,因为甲、乙之间的离婚协议已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单独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归乙所有,这是甲对自己在涉案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涉案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甲仍为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乙名下,故在甲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丙作为甲的债权人要求对甲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乙依据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产权提起异议之诉于法无据。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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