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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题库(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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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河北衡水市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题库
(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AB两项,发回重审以撤销全部原判为条件,但所谓撤销全部原判,只是针对原裁判的法律效力而言的,与原审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诉讼行为无关。C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原审的独任审判员李法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二审法院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故选D

2 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B、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

C、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

D、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共有人死亡后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何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自动归属于其财产。在其生前与朱某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份额应当排除朱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故选B

3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兼顾同代人之间、代际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公平的是公平原则

B、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必须保持在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

C、地球是一个整体,地区性环境问题往往会转化为全球性问题。地区的决策和行动,应有助于实现全球整体的协调

D、经济发展要全力满足当代人的需求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是指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统一发展,这种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长远利益,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A项正确,公平性原则,是指同代人之间、代际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公平。B项正确,持续性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必须保持在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C项正确,共同性原则,是指地球是一个整体,地区性环境问题往往会转化为全球性问题。地区的决策和行动,应有助于实现全球整体的协调。D项错误,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故选D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直接依法改判

C、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选B

5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    

A、民法

B、行政法

C、宪法

D、刑法

【答案】C

【解析】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宪法是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部门法的制定依据。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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