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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事业单位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教学理论》真题库及答案【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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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事业单位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教学理论》真题库及答案【含解析】
一、单选题
1. 教师正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正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制裁性规范
D、奖励性规范
【答案】B
【解析】受权性规范中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等术语。故选B。
2. 下列属于个性的是(     )。
A、需要
B、气质
C、动机
D、世界观
【答案】B
【解析】个性或译作人格,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的综合。而人格包含性格、能力、气质三部分。故选B。
3. 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答案】A
【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0年颁布,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当选。B项,《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不当选。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不当选。D项,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不当选。故选A。
4. 16岁的学生王某放学途中不慎将同学孙某眼部戳伤。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该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学校
B、班主任
C、王某本人
D、王某的监护人
【答案】D
【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题干中,孙某眼睛受到伤害,发生在放学途中,学校并无行为不当,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王某已满16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孙某的眼睛受伤负有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题干中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王某的监护人。故选D。
5.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     )。
A、为人师表
B、终身学习
C、教书育人
D、关爱学生
【答案】B
【解析】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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