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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

2016年《半月谈》第8期

2016-05-25 17:29:13半月谈59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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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能力特别是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决定一个国家命运的兴衰。创新驱动发展,归根到底要依靠知识创新,知识创新则要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才能完成,而知识产权又是保护、促进知识创新的关键。因此,用好知识产权这个重要杠杆,保护和激励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前提。


  回溯人类文明史,专利制度促进了创新知识迅速公共化,同时也为技术和市场的结合提供了制度保证,从专利制度诞生早于工业革命发生的时序来看,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极其重要的因果关联。时至今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法律保护。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进入人们的观念,被确立为一种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过是近三十年来的事。我国已经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有目共睹。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不少,“山寨产品”还受到不少消费者认可,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还没有深入人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能力还未形成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知识创新是充满高风险、需要高投入、具有高难度的智力活动。很多人能熟练应用旧知识,只有极少数人能在知识存量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知识,而知识创新的成果恰恰是人类福利增进和社会进步的源泉。只有尊重、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并为持续创新奠定基础。相反,如果人人都可以搭便车,从事知识创新的人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偿与激励,持续创新就会丧失动力。我们从来不缺少创新的种子,从来不缺少聪明的大脑,欠缺的是对创新成果积极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这种状况可说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加强;忧的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仍然比较普遍,一些人在技术上的竞争以非法的方式进行。鉴于此,我们对知识产权在社会观念和法治环境层面还需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漠视知识产权,就将被假冒伪劣包围,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很难有获得感和幸福感。我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事实上,即使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往往不够重视。作家莫言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几年前一群作家跟一家网站打版权官司,“按说这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情,但是很多人说风凉话:有这么多的国家大事,你们不去关心;有这么多的弱势群体,你们不去关怀;你们这帮作家——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关心自己的版税,还诉诸公堂,占用媒体宝贵的版面和时间”。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情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物,它比有形物更容易被“偷”,似乎也比“偷”有形物更容易被人原谅。一摞白纸被人“偷”了,人们会异口同声说这是“偷”;而这摞白纸上写着惊心动魄的故事或有原创价值的学术文章被人“偷”了,似乎不能让人们更义愤填膺。其实,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偷”,都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客体共享,利益排他”,创造性智力成果可以共享,却不是“免费的午餐”,但一些人奉行“拿来主义”,未经许可把别人的成果拿来就用,并且心安理得。


  人类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国家的职责就是要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创造和科技发明。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明显进步,但还很不如人意。有的企业负责人坦言“已经不愿意申请专利了”,因为“不申请专利还好,一申请专利反而被剽窃得更快”,于是“核心技术方面绝不再向外透露”。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前,技术进步都是由技术机密所驱动,而这种传承方式会极大地阻碍人们之间的知识共享。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不力,就会回到“机密保护”的状态,这既会抑制自己的创新,也不利于引进最好的技术。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人在增多,但还没有对侵权行为形成压倒性优势。司法领域已开始尝试创新保护制度,以突破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瓶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复杂的环境,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根本上说,还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理念:侵犯知识产权不仅可耻,而且违法!只有保护好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身知识创新的人才会越来越多,社会才能获得不竭的前进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