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作几年可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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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008年7月16日施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2009年7月24日人社部发【2009】69号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09年新出的辞去公职规定,取消了辞职时对“最低服务年限”的硬性规定,那么现在工作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到底能否辞职呢?有木有未满五年且辞职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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